《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據此,《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所以凡銷售危險化學品的企業,都必須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根據經營情況向工商管理部門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只有在取得經營許可證和經工商登記注冊后,才有資質銷售危險化學品。除此之外,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于2008年3月13日在《關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規定以銷售為目的,購買危險化學品進行分裝(包括充裝)或者加入非危險品的溶劑稀釋活動,應視同危險化學品使用或經營活動,納入危險化學品使用或經營許可的范疇。凡從事這類經營活動的企業應該申領經營許可證。那么?;吩S可證經營范圍包括哪些?
?;吩S可證經營范圍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具體品種依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布的《危險化學品名錄》確定。
?;吩S可證代辦經營范圍不包括: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包括民用液化石油氣)。
個體工商戶和百貨商店(場)不得經營工業生產、農業生產、國防軍工等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和運輸工具使用的成品油和液化氣;個體工商戶不得經營建筑裝飾、科教衛生、家庭生活等使用的劇毒化學品;百貨商店(場)不得經營家庭生活使用的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如果對其包含的營業范圍仍然有困惑的,可找昆明許可證代辦公司進行詳細的咨詢,歡迎來電。